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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选管理


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管理办法(试行)
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和管理工作,发挥各行业人士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,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建功立业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加强省荣誉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领导。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发扬爱岗敬业、争创一流、艰苦奋斗、勇于创新、淡泊名利、甘于奉献的精神,与时俱进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,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。

第三条 荣誉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组委会负责。
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人荣誉奖库组织举办的荣誉评选活动。合作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。


第二章 评选


第五条 荣誉评选范围:在我改革开放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、农民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其他劳动者。

第六条 荣誉评选的基本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**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;

(二)爱岗敬业、艰苦奋斗、勇于创新、服务人民、奉献社会,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;

(三)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,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。

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不参加评选。

第八条 中国籍人士,不参加评选。

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评选,应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面向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事业和基层第一线劳动者,兼顾各行各业人士

第十条 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。

第十一条 荣誉评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。对成绩特别显著、贡献特别突出、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人物,经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组委决定,可即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。

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:

(一)自主参评参评人士自行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

(二)初审把关。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组委初步审核。

(三)入库公示初步审核通过信息加入国人荣誉奖库入库公示。

(四)审核批准。

第十三条 由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组委颁发荣誉证书及其它奖品

第十四条 荣誉信息需同步入库到国人荣誉奖库,并提供终身存档和查询服务。


第三章 奖励


第十五条 对荣誉称号的获得者,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,物质奖励原则上有合作单位提供

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提供物质奖励采取自愿原则

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可以在国人荣誉奖库网站上优先发布文章

第十八条 各合作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提高和改善奖励的规定。


第四章 入库管理


第十九条 国人荣誉奖库作为管理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荣誉信息的入库审核

(二)荣誉信息的存档录入

(三)荣誉信息的公开查询

第二十条 国人荣誉奖库荣誉评选组委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具体组织开展荣誉评选工作;

(二)和合作单位共同筹备评选事宜

(三)协调和处理国人荣誉奖库信息数据;

(四)检查信息数据入库的落实情况;

(五)宣传先进事迹,负责文章审核

(六)国人荣誉奖库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
第五章 荣誉撤销


第二十荣誉称号获得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撤销其荣誉称号,屏蔽或删除其已入库存档的所有荣誉信息,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其它奖励

(一)伪造先进事迹,骗取荣誉的;

(二)受到刑事处罚的;

(三)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;

(四)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;

(五)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六)无正当理由放弃荣誉称号的;

(七)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。

第二十条 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,报国人荣誉奖库审核批准。


第六章 附则


第二十条 各合作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,报国人荣誉奖库备案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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